一、进口药品的口岸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的公告(2013年*4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37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110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116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0年*97号)
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吉隆、普兰等共22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
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放黑河等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通知(署监发〔2005〕13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吉隆、普兰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18年*13号)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9个整车进口口岸:上海港、天津新港、广州黄埔港、大连新港、内蒙古满洲里、深圳皇岗口岸、新疆阿拉山口口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新疆霍尔果斯口岸、福州港江阴港区、张家港保税港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口岸、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重庆铁路口岸、郑州铁路口岸、广州港南沙港区、海口港、岳阳城陵矶港、成都铁路口岸、深圳大铲湾海运港区、西安铁路口岸、唐山港区、绥芬河铁路口岸、安庆港、厦门海沧保税港区、武汉铁路口岸、银川河东国际机场航空口岸、赣州铁路集装箱场站。
进出口金币(**于硬币或纪念币,不包括具有钱币学收集意义的硬币及纪念币),海关凭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出具的进出口黄金证明文件和盖有中国金币总公司印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金币进出境**北京、沈阳、上海、广州、深圳、拱北口岸。
相关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2016年*32号)
取消对甘草及甘草制品、**砂(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实施的*口岸管理措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71号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口岸管理。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71号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来源:12360海关